印刷厂工人印刷非法,印刷厂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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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擅自印刷、销售非法教辅,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非法印刷处罚规定:
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违反规定,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含有违反宪法,危害国家利益和主权,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宣扬淫秽、迷信、暴力及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国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盗版、盗印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无书号、刊号、版号及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的。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2001年,教育部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发布的《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规定: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购买,发行部门不得向学生征订或随教材搭售一切形式的教辅材料。
2012年2月,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发出《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再次重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任何教辅材料。
这些规定的出台既为给学生减负,也意在治理“教辅”乱搭乱售。但是近日笔者暗访发现,这些规定对“教辅”没有任何冲击力,“教辅”仍然泛滥成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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