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印机损坏合同(复印机合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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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1年11月25日,德国A公司向香港B有限公司发出如下要约:某彩色复印机2000台,每台汉堡船上交货价(FOB)4000?
案涉及到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问题。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将其取消。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协议公约》第15条的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要撤回要约的公告于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将其取消。
根据该《公约》第16条的规定,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但撤销公告须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但这项规定有一定限定,根据该《公约》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销:第一,在要约申已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法表明它的不可撤销性。
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
、本案中A企业的要约注明了有效期是1991年12月30日,故而是不可撤销的。
B企业的承诺于有效期内到达,所以协议视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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